四川筠连商人和代理律师打官司后续:不服四川
筠连商人郭永柱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筠连商人郭永柱因与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笔本息高达千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与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玉壶律所指派律师刘孝彬为郭永柱的代理人。
2020年7月,因认为代理律师未能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自己与世成房产民间借贷纠纷案生效调解无法执行,郭永柱向筠连县法院起诉玉壶律所(被告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二),请求依法判令赔偿损失借款本金及利息1110余万元,偿还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共计7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就前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总计11101891.77元。
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指定,案件由高县法院审理。2020年11月、12月,高县法院两次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2月,高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玉壶律师承担未能申请财产保全过错责任,由被告玉壶律所返还原告郭永柱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驳回原告郭永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11元,由被告玉壶律所负担。
高县法院庭审现场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四川筠连商人郭永柱和自己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案,在四川省高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筠连商人郭永柱和被告一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简称玉壶律所)、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日前分别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高县法院一审判决。一审原告郭永柱请求宜宾中院支持所有诉讼请求,而一审被告则请求驳回原告郭永柱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请求判令对方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四川玉壶律所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刘孝彬预收被上诉人的保全费并申请保险的行为属于履行代为申请保全事项的口头约定的部分义务,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混淆事实的认定。
玉壶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一审被告一)在一审中申请高县人民法院向筠连县人民法院调查相关待证事实,一审承办法官徐志华以涉及媒体炒作为由拒绝,并将不利后果归责于上诉人,导致该事实被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同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损失已经确定
郭永柱上诉称, 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一)代理过错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程度已明显确定。筠连县人民法院在终结执行程序后未恢复执行的前提下,采取轮候查封了世成公司“定水盛景”项目76套房屋,该项目从2016年5月11日预售至今仍未竣工验收,且已有预购人入住其中。郭永柱的债权已不可能得到任何清偿。
同时,依据筠连县房产管理局房屋信息记载表记载信息可知,筠连县人民法院所采取轮候查封的76套房屋,早已于2016年12月13日备案给多个案外人。故郭永柱的预查封不具有任何先占性、固定性,即使郭永柱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不可能得到执行。
案件所涉及的被查封楼盘
另外,世成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需要资金周转向多名案外人进行借款,现世成公司为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但申请人均未得到一分钱的清偿,故被上诉人一未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已给郭永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且损失已明显确定。郭永柱的损失不仅包括本案判决已确定的保函费和保全费,还应包括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世成公司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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