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第一判” 丹棱男子犯袭警罪获刑1年
刘佳 封面新闻记者 李庆 王越欣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袭警罪正式明确单独设置,对于袭警情节严重的,最高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月26日上午,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瞿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了解,这是四川首起宣判的袭警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晚上,丹棱县公安局民警刘某与其他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丹棱县齐乐镇某夜宵店时,发现被告人瞿某正与人打架,遂下车进行处置。刘某等民警在口头制止、警告无用的情况下,对打架人员使用催泪瓦斯。瞿某被催泪瓦斯喷中后,冲向民警刘某,将其按在地上使用拳头进行殴打,造成民警刘某头部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归案后被告人瞿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瞿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真诚的向办案民警致歉,以后会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群众。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丹棱县法院刑庭庭长汪成虎说,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守护神”,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等重大使命和责任。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时常遭受阻碍、抗法行为,袭警不仅侵犯了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也扰乱了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暴力袭警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袭警罪正式入刑,对于袭警违法行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此案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具有极强的教育意义。保护警察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希望广大群众人民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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