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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法保护红色资源 表决通过《四川省红色资

 

发布会现场。何少清 摄影

中新网成都6月25日电 (记者 何少清)记者25日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召开同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继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7章55条,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是红色资源大省,红色资源丰富,红色文化浓厚。 《条例》中的“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新时期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雕刻、涂改、损毁遗址、文物、纪念设施、代表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禁止歪曲、诽谤、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禁止擅自改建、扩建、搬迁、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禁止擅自损毁、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在红色物质资源修复和恢复方面,《条例》提出,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少干预的原则,并依法取得批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修复修复的指导。红色物质资源的修复、恢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又没有修复能力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或者采取收购、置换、置换等方式予以保护。等

《条例》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地方志等收藏和研究单位加强重要文献、音像资料、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收藏和收藏。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和征集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集到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借给馆藏研究单位用于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出借人的意愿,妥善收藏、保管、陈列捐赠、借出物品。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红色资源保护继承职责的,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军介绍,《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权利和义务,拓宽公众参与途径。规定红色资源清单的认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文学创作、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鼓励红色遗址、文物和红色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免费或者优先向公众开放;鼓励艺术家、文艺团体、演出经营单位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览、展览等活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