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特征与预防策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近年来,因医疗损害导致的纠纷数量持续上升,不但给医患双方带来身心伤害,还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相比其他科室,产科医疗纠纷在案件数量及赔偿金额方面都位居前列[2]。2014年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产科案件数占比与赔偿金额均高居第二[3],且案件数量逐年增长[4]。产科医疗活动的对象较为脆弱,妊娠分娩过程情况复杂,容易出现许多并发症并导致不良妊娠结局;加之患方对产妇安全分娩及胎儿平安出生的期望较高,极易引发医疗纠纷。尽管目前医疗纠纷形势较为严峻,但针对产科医疗纠纷的研究较少,且多从学理上探究其成因及赔偿情况,鲜有全面的实证研究,不利于总结经验,做好预防。因此,本文以四川省为例,对产科分娩相关医疗损害案件的民事判决进行较为全面的统计描述,分析总结案件审判特征及案情特征,为产科的医疗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1 资料来源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搭建的文书传送网络平台,明确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的裁判文书将全部公布于该平台。本文以“医疗损害”为关键词,于2018年7月15日下载所有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检索到的四川省医疗损害民事判决书1530份。通过严格的纳入排除标准,筛选139例“产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为研究对象。纳入与排除程序如图1。
图1 纳入与排除程序
1.2 研究方法
由两名研究者独立提取案件的审判特征,包括审判年份、所属地域、审判程序、审判结果等及案情特征,如患者起诉原因、赔偿金额、鉴定情况等信息,运用Excel 2010录入,并由第三名研究者进行核对。
1.3 统计学方法
运用SPSS 21.0软件处理数据,通过中位数M(四分位数间距IQR)的形式描述金额分布,运用Mann-Whitney U检验以及Kruskal-Wallis H检验进行组间比较。双侧检验水准:α=0.05。
2 结果
2.1 案件一般情况
139起案件中,发生于2012年3起、2013年15起、2014年20起、2015年22起、2016年37起、2017年34起、2018年8起。判决下达距产妇生产平均耗时2年6个月,最短3个月,最长达13年9个月。共涉及四川省19个市/州,73个县/区的129家医院。大部分判例来源于成都(27起,19.4%),其次为绵阳(17起,12.2%)、泸州(15起,10.8%)、宜宾(12起,8.6%)、南充(12起,8.6%)和乐山(11起,7.9%)等地。
2.2 审判特征
34.5%(48/139)的案件进行了上诉。其中,一审“驳回患方请求”案件上诉率51.6%(16/51),“患方获赔”案件上诉率29.6%(32/108)。无论上诉方是患方、医方或医患双方,各上诉类型均有改判案件,改判率达31.3%(15/48)。改判案件中,26.7%(4/15)推翻一审判决,73.3%(11/15)上调医方赔付额。案件审判程序情况见图2。
图2 四川省139起产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特征注:一审案件中1起为重审案件,二审案件中2起为重审案件
2.3 案情特征
2.3.1 案件分类与赔偿情况。案件获赔率为79.1%,获赔案件中,医方承担责任≥50%的案件数占比59.1%。损失合计中位数为元,最高为元;医方赔偿额中位数为元,最高为元,详见表1。其中,“损失合计”指法院认定患方包括精神抚慰金的各项损失费用合计;“医方赔偿额”指损失合计中医方按责任比例计算的应赔偿额。损失合计和医方赔偿额均不包含鉴定费。
139起纠纷中,除1起系医院管理失误(抱错新生儿),其余138例均由过失医疗行为引起。按损害对象将案件分为“产妇”、“新生儿/胎儿”和“产妇+新生儿/胎儿”并进行比较,发现三者损失合计无统计学差异(H=4.718,P=0.950),但三者医方赔偿额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H=8.395,P=0.015),中位数分别为元、元、元。经两两比较,新生儿/胎儿类案件的医方赔偿额小于另两类案件(P<0.05)。根据损害类型进一步细分,发现产妇类案件中,死亡较损伤类案件的损失合计和医方赔偿额均更高(P<0.05);新生儿/胎儿类案件中,活产死亡的损失合计与医方赔偿额均最高,新生儿损伤次之,死产类案件最低(P<0.05)。
2.3.2 鉴定情况与医方过失?(116/139)的案件经过了医疗过错或(和)医疗事故鉴定,经过鉴定的案件中,87.9%判决医方赔偿案件(102/116)。根据鉴定意见,提取医方过失首位原因。共有83份文书对医方过失原因进行描述,其中4份文书涉及产妇和胎儿/新生儿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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